1、根據GB50045-95局部修改條文9.5.1的規定,工程設計在有條件時應設置漏電火災報警系統。首先應對一類建筑的漏電火災的危險性進行調研,在方案設計時提出設計建議。
2、漏電火災報警裝置的設置
2.1 設置范圍
按GB0116-98附錄D2所列的以下部分區域,規劃設置漏電火災報警裝置:
D2.1? 財貿金融樓票證庫
D2.7? 圖書館書庫
D2.8? 檔案樓檔案庫
D2.11 科研樓可燃物較多和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實驗室
D2.19 體育館、影劇院、大型放映廳的人員密集場所
D2.22 面積大于50平米的可燃物品庫
D2.27 餐廳、娛樂場所、卡拉OK廳、歌舞廳(夜總會)、多功能表演廳、大型電子游戲
機房
D2.31 商業、企事業單位的公共廚房
2.2 漏電火災報警裝置應安裝在以上區域配電箱的主開關處;當僅有一級漏電火災報警裝置時,其所警戒的區域計算漏電流值不應大于250mA(或額定漏電流動作值500mA)。
2.2.1 當設置一級漏電火災報警裝置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考慮劃小報警區域或設置多級漏電火災報警裝置。
2.2.2 在需要設置二級漏電火災報警裝置時,二級漏電火災報警裝置應安裝在該區域的分配電箱的主開關處。其裝置所警戒的區域計算漏電流值不應大于150mA(或額定漏電流動作值300mA)。
2.3 旅館、飯店、集體宿舍、公共浴室的插座、照明配電支路的服務面積大于150m2,其計算漏電流值大于50mA時,應在末端支路裝設漏電火災報警裝置。
2.4 按配電設計要求配置的末端支路漏電保護開關動作電流在30mA及以下時不納入漏電火災報警系統設計。
2.5 上下級漏電火災報警裝置應滿足動作電流和時限的配合要求。
2.5.1 為了保證有選擇地切斷故障,要求上下級漏電火災報警裝置的額定漏電流動作值之比為2.5-3.
2.5.2 如果要求在時限上滿足選擇性動作,只有利用上一級漏電火災報警裝置的斷路器帶短延時脫扣器使之延時動作,并應符合配電設計保護電器的配合要求。
3、漏電檢測裝置的功能要求
3.1 基本型
1)可設置預報警和報警兩組漏電電流值;
2)可輸出三個報警信號:
a. 預警信號、不跳閘;
b. 報警信號(超限值報警時就地或遠程跳閘)
c. 遠程控制信號(無源接點)
3.2 增強型? 除以上功能要求外,尚應具備回路漏電流檢測(可就地顯示)。如果條件許可,
系統宜實現遠程集中檢測。
4、漏電火災報警系統設計
4.1 一般情況下,漏電火災報警系統應滿足以下基本功能要求:
1)? 對檢測回路發出預警信號;
2)? 對檢測回路發出聲光報警信號,顯示故障線路的地址;
3)? 切斷漏電流線路上的電源,并顯示其狀態;
4)? 在運行中按規范要求記錄并儲存故障和操作試驗信息。
4.2 條件許可時,漏電火災報警系統除上述功能要求外,還應具備:
1)? 實時遠程集中檢測漏電流信號;
2)? 實現系統存儲和管理功能。
4.3 漏電火災報警系統可獨立設置,也可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BA系統集成。當獨立設置時,宜與消防控制室共室管理。
4.4 當采用的漏電保護開關與漏電火災報警裝置為非一體化組件時,要落實開關柜生產廠家完成非標準設計,產品應按規范要求滿足系統設計的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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